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18民初5075号
原告:广州大禹防漏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钟村街祈福福华路15号1401-1412房。
法定代表人:王录吉。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辉,广东纬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黄实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永宁街金融大道8号1栋自编门牌号601-2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银川。
被告:***,女,197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大禹防漏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黄实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大禹防漏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大禹防漏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对***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大禹防漏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审判员 齐 文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周子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