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大禹防漏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广州大禹防漏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海口振业盛劳务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琼9005民初3175号 原告:广州大禹防漏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105国道大石段****453-456。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口振业盛劳务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金盘工业开发区金花路**span>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海南商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汉族,1957年5月9日出生,现住江苏省如皋市。 被告:**,男,汉族,1966年6月28日出生,现住江苏省如皋市。 被告:***,男,汉族,现住海南省海口市。 本院在受理原告广州大禹防漏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口振业盛劳务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2月18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广州大禹防漏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734.08元减半收取,即6367.04元由原告广州大禹防漏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