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491民初5233号之一
原告:广州大禹防漏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钟村街祈***路15号1401-141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3231221732Y。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芙蓉(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芙蓉(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新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淮河西路21号新***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70662099XC。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州大禹防漏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新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立案。原告广州大禹防漏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大禹防漏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原告对其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大禹防漏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4604元,保全费人民币3224元,由原告广州大禹防漏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