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大禹防漏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广州大禹防漏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海口申宁建材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琼0106执851号之一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琼0106执85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州大禹防漏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钟村街祈福福华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海口申宁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城西镇丘海大道。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81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金福路。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广州大禹防漏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口申宁建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4)琼0106民初195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欠款7533848.9元及违约金,本院已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如下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风险提示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二、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金融保险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经查,本院已以本案执行标的为额度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账号,并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40082.62元,扣除执行费501.24元,余款39581.38元已退付申请执行人;保全阶段已查封被执行人海口申宁建材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琼xx、琼xx、琼xx、琼xx、琼xx、琼xx、琼xx的机动车及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琼xx、琼xx的机动车,因以上案涉车辆尚未扣押在案,故暂不处置;保全阶段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海口市秀英区金福路的房产(不动产证号:xxx),该房产因抵押金额过大,经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暂不处置。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三、通过传统查控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四、本院委托被执行人居所地居委会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五、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告。 六、本院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调查结果予以认可,并表示暂时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在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尚有案款7533848.9元及利息未能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