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冶长天国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中冶长天国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长沙湘沈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湘01执37号
申请执行人中冶长天国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银盆南路289号。
法定代表人易曙光,董事长。
被执行人长沙湘沈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中意路718号大全联机电市场1栋1068、1078。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中冶长天国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沙湘沈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长沙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1)长仲裁字第454号裁决书已生效,申请执行人中冶长天国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住所地在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辖区内,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院执行的(2011)长仲裁字第454号裁决裁决即申请执行人中冶长天国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沙湘沈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指定到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戴晖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