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冶长天国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中冶长天国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2民终116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成革,男,196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烨丽,湖南融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冶长天国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高新区麓松路480号。
法定代表人:易曙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庆海,1985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系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小海,湖南东放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株洲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原株洲云龙示范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株洲云龙示范区云龙大道88号。
法定代表人:曾毅鹏,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武刚,公职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铁军,湖南莱茵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湖南长大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一段499号彩虹都家园办公楼1801-2001。
法定代表人:石路祥,董事长。
上诉人赵成革因与被上诉人中冶长天国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株洲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湖南长大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0202民初2074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暨原审原告赵成革以其与被上诉人中冶长天国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湖南长大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二审中已有调解意向为由,于2022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赵成革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1、撤销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0202民初2074号之一民事裁定;
2、准许赵成革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88050元,减半收取94025元,退回赵成革;二审案件受理费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阳  桂  凤
审 判 员  吴  晓  斌
审 判 员  王     虹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尹红书记员王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