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202民初4171号
原告:***,男,196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
被告:中冶长天国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高新区麓松麓4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74318842X2。
法定代表人:易曙光,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株洲云龙示范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株洲云龙示范区云龙大道88号。
法定代表人:曾毅鹏,管理委员会主任。
第三人:湖南长大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一段499号彩虹都家园办公楼1801-20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71705054XQ。
法定代表人:石路祥,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中冶长天国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株洲云龙示范区管理委员会、第三人湖南长大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谢振宁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盘利斌
书 记 员 冯幸华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