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312民初1014号
原告:***,男,1960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多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冶长天国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高新区麓松路48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洋,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2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
被告:**,男,197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
被告:江苏徐钢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利国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法德东恒(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冶长天国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徐钢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一案,原告***未交纳案件受理费,经催交,其仍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陈 洁
书 记 员 张 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