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冶长天国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中冶长天国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312民初1014号 原告:***,男,1960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多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冶长天国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高新区麓松路48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洋,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2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 被告:**,男,197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 被告:江苏徐钢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利国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法德东恒(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冶长天国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徐钢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一案,原告***未交纳案件受理费,经催交,其仍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陈 洁 书 记 员 张 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