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舒菱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舒菱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东江鱼村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粤0306执恢1339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舒菱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常兴路国兴大厦13层D座。
法定代表人林耀有。
被执行人深圳市东江鱼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城龙井路一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林华课。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舒菱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东江鱼村实业有限公司欠款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02)深宝法经初字第1972号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法院强制被执行人支付人民币700572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向深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公安部车辆管理查证,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地产和机动车辆登记信息;向金融部门查证,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向工商总局查证,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向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查证,被执行人未开设证券账户。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查证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目前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可以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持本裁定书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平
审判员 李 柳
审判员 刘 锐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钟玉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