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赣0103执1603号
申请执行人:***,女,1980年11月4日生,汉族,江西省永新县人,原江西省天网安全防范科技有限公司职员,住南昌市东湖区,
被执行人:江西省天网安全防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西湖区站前路96号天集大厦5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36779948281。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28日作出的(2017)赣0103民初23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江西省天网安全防范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调查了被执行人房产、车辆、银行等信息,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案申请执行标的310965元及利息,承担执行费4564.47元,总计315529.47元及利息,本院已执行0元,尚有315529.47元及利息未执行,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待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再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7)赣0103民初235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章辉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