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天网安全防范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赣0103执373号
申请执行人:***,女,1967年12月5日生,汉族,住南昌县。
申请执行人:涂建,男,1988年1月1日生,汉族,住南昌县。
被执行人:涂江,南,1989年1月5日生,汉族,住南昌县。
被执行人:***,男,1959年1月9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
被执行人:江西省天网安全防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昌市西湖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西劳人调字【2018】第006号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江西省天网安全防范科技有限公司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上述被执行人立即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上述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江西省天网安全防范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34000元及利息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曾伏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