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天网安全防范科技有限公司

江西省天网安全防范科技有限公司、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赣0102执98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西省天网安全防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西湖区。
被执行人:***,女,1969年4月25日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市人,住南昌市青山湖区。
申请执行人江西省天网安全防范科技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赣0102民初167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4月17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176849.95元及相应利息,截止2018年9月7日已经执行到位38390元,未执行138459.95元及相应利息。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亦无继续的必要,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胡昊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魏彪

二〇一八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