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赣0103民初1684号之一
原告:**,女,1957年8月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江西省天网安全防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西湖区站前路96号天集大厦2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36779948281。
法定代表人:赵滨。
被告:***,男,1963年10月7日生,汉族,住宜春市上高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告江西省天网安全防范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作出的(2017)赣0103民初1684号财产保全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该案已结案,原告要求解除对担保房产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原告**作为担保的位于南昌市东湖区青山南路95号1栋2单元101室房产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魏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