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藏0102民初966号
原告:江西省天网安全防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站前路96号天集大厦2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赵滨,系该公司监事长。
委托代理人:珠钦,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博瑞安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丰台区马连道卫强校村118号B2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省天网安全防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博瑞安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江西省天网安全防范科技有限公司在收到预交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西省天网安全防范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