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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天网安全防范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赣0103民初1687号之一
解除申请人:周光,男,1956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东湖区。
被申请人:江西省天网安全防范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36779948281。
法定代表人:赵滨,该公司总经理。
周光与江西省天网安全防范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依法作出(2017)赣0103民初1687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申请人周光所有的座落于南昌市西湖区某室(第19跃层)用于担保的房屋一套。现申请人周光以案件审结为由于2018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申请人周光所有的座落于南昌市西湖区某某某室房屋的查封。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余珊
人民陪审员熊志红
人民陪审员胡小梅

二〇一八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熊晓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