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受理申请人广州皓洋仪器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省天网安全防范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广州皓洋仪器进出口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省天网安全防范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3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以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自有资产为其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广州皓洋仪器进出口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省天网安全防范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3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