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科迅智能交通设备有限公司

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与武汉市科迅智能交通设备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鄂0192民初4144号之一
原告: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东流路700号2号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容,湖北高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科迅智能交通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二路特1号国际企业中心5栋4层(1-3)室。
法定代表人:龚新高。
被告:龚新高,男,汉族,1966年9月8日出生,住湖北省蕲春县,
原告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武汉市科迅智能交通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施何梅独任审判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12月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33元,由原告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