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科迅智能交通设备有限公司

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市科迅智能交通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鄂0192民初4144号
申请人: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东流路700号2号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付容,湖北高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何灏,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武汉市科迅智能交通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二路特1号国际企业中心5栋4层(1-3)室。
法定代表人:龚新高。
被申请人:龚新高,男,汉族,1966年9月6日出生,住湖北省蕲春县。
本院受理申请人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武汉市科迅智能交通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申请人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本院冻结被申请人武汉市科迅智能交通设备有限公司、龚新高银行存款1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以现金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武汉市科迅智能交通设备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武汉凌家山支行、账号为32×××36及被申请人武汉市科迅智能交通设备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武汉关山大道支行、账号为42×××62的银行存款150000元,如存款不足,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