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沪0112民初37025号
原告:上海三思电子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武汉市科迅智能交通设备有限公司,注册地湖北省武汉市。
法定代表人:龚新高。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三思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科迅智能交通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2月21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因无法向被告直接或邮寄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赵轶嘉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芳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张静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