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袁州区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宜春市袁州区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开化和光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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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 江 省 开 化 县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浙0824执23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宜春市袁州区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坛前路1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2161008978N。
法定代表人:施晨,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涂志军,男,系宜春市袁州区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易惠新,江西华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开化和光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开化县华埠镇园一路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24MA2DGRDE00。
法定代表人:吴镝,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宜春市袁州区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开化和光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824民初27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开化和光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宜春市袁州区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开化和光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宜春市袁州区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7714851元及利息(利息按裁判文书计付),负担案件受理费64044.5元,执行费85114.85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向被执行人开化和光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开化和光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开化和光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0元,账户本院已冻结。开化和光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有坐落于开化县华埠镇朝阳村2019-1号地块的使用权,但一直未到开化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理登记,本院无法查封,故无法启动拍卖程序。开化和光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及其他投资收益。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开化和光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询问是否申请被执行人破产,申请执行人表示不同意。截至2021年4月30日。本案执行标的17714851元执行到位0元。开化和光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宜春市袁州区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7714851元,欠缴案件受理费64044.5元,执行费85114.85元。
鉴于被执行人开化和光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开化和光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法人吴镝作出司法拘留15天的决定,并对被执行人开化和光体育发展有限公司采取银行账户冻结、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的制裁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宜春市袁州区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824执23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郑 冀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朱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