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袁州区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宜春市袁州区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西省江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青28民初115号

原告:**,男,1962年12月22日生,汉族,住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学宁,江西钤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淑蓓,青海岿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春市袁州区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坛前路1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2161008978N。

法定代表人:施晨,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兵,江西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省江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解放东路88号江西旧货大市场第10栋301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6909840188。

法定代表人:周燕发,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鑫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南新乡人民政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99477474W。

法定代表人:孙孝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威,上海市锦天城(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宝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江西宝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丰溪街道小康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2731942640L。

法定代表人:周元光,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西藏自治区藏青工业园管理委员会规划建设环境保护局,住所:青海省格尔木市盐桥北路21号。

法定代表人:付南炯,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俊雅,女,1962年1月3日生,汉族,住青海省格尔木市,系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建勇,男,1980年3月20日生,汉族,住青海省格尔木市,系该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袁雪荣,男,1968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洪平,江西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宜春市袁州区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西省江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鑫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宝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藏自治区藏青工业园管理委员会规划建设环境保护局,第三人袁雪荣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0622元,减半收取85311元,由原告**负担,予以免交。

审 判 长 彭 建 玉

审 判 员 张 永 涛

审 判 员 哈斯朝鲁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罗 丽 娟

书 记 员 刘 霞 青

 杜 娟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