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恒菱科技有限公司

江西省恒菱实业有限公司与江西嘉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91民初2641号
原告:江西省恒菱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南京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683452830W。
法定代表人:曹云滨,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况懿,江西策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嘉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二路******会信用代码:91360106566285420N。
法定代表人:彭刚。
原告江西省恒菱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嘉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9日立案。原告江西省恒菱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省恒菱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省恒菱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636元,减半收取1818元,由原告江西省恒菱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但志燕
人民陪审员  龚艺佩
人民陪审员  舒跃华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邓萍
书 记 员  王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