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普惠环保机械有限公司

一拖(洛阳)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与长沙普惠环保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305民初3525号
原告:一拖(洛阳)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洛阳片区高新开发区春城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孔孟田。
委托代理人:付青芹,女,1972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系一拖(洛阳)专用汽车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长沙普惠环保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环联路11号。
法定代表人:姚继戈。
原告一拖(洛阳)专用汽车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沙普惠环保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原告一拖(洛阳)专用汽车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向其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的七日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一拖(洛阳)专用汽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