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普惠环保机械有限公司

长沙普惠环保机械有限公司、盘水市钟山区岔河垃圾填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201执147号

申请执行人:长沙普惠环保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环联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14301007279870610。

法定代表人:姚继戈,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文渊,系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001199910450555。

委托代理人:毛馨雨,系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0012020011199651。

被执行人:六盘水市钟山区岔河垃圾填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16629996508。

法定代表人:严万尧,系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长沙普惠环保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六盘水市钟山区岔河垃圾填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作出的(2020)黔0201民初4119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9747359.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该案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执行,执行费76137.00元,案号为(2021)黔0201执147号。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之前一年的财产情况。

经本院于2021年1月11、12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可用余额贰佰余万元,本院随即采取冻结措施,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车辆信息,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1月13日,本院向六盘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提起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状态为设立权属、抵押、查封登记。在本院按程序开展工作的同时,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意向,于2021年2月5日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的查封冻结措施,双方于2021年2月7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分期履行,并向本院提交书面执行和解协议,执行和解协议签订后,2021年2月8日,被执行人向申请人履行778637元,同日,本院解除对申请人银行账户的冻结措施,2021年2月10日被执行人又向申请人履行300万元,申请人均予以认可,并向本院出具相关依据,于2021年2月25日到本院缴纳执行费76137.00元,同意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在执行中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分期履行债务,和解协议签订后,被执行人按期履行了3778637元,已开始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缴纳执行费76137.00元,同意终结执行,案件终结执行后,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自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黔0201执14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春雷

审判员  刘 毅

审判员  郭太智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邹 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