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普惠环保机械有限公司

长沙普惠环保机械有限公司、湖南业达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103执719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长沙普惠环保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继戈。
被执行人湖南业达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晟。
上列申请执行人长沙普惠环保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业达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9月30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21)湘0103民初59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受理并立案执行,且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通知书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
被执行人至今尚欠申请执行人货款239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878元(以本金239000元为基数,按利率日万分之一点七五从2021-12-03暂算至2021-12-24),本案受理费2443元,执行费3534元,以上共计245855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湖南业达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45855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胡 益
审 判 员 周卫红
审 判 员 张 红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周颖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