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鄂0103民初1384号
原告:湖北东方云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积玉桥华润凤凰城5栋33层。
法定代表人:李继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波,北京市东元(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佳丽,北京市东元(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迪计算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甲8号中国航天大厦五、六层。
法定代表人:支俊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作仁,广东德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明霞,广东德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华迪世纪计算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江汉经济开发区江旺路6号3楼302室。
法定代表人:张旺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古励,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兰,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
原告湖北东方云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谷公司)与被告华迪计算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迪集团)、武汉华迪世纪计算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华迪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独任审理。原告云谷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继杰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波、邓佳丽、被告华迪集团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作仁、被告武汉华迪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云谷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追加华迪集团为被执行人;2.判令华迪集团在245万元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3.判令华迪集团支付资金占用利息1724642.13元(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货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09年5月7日起计算至2022年1月20日,实际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4.本案诉讼费由华迪集团承担。事实和理由:法院作出了(2021)鄂0103执异282号执行裁定书,驳回了云谷公司提出的执行异议。云谷公司认为,该裁定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云谷公司与武汉华迪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法院生效判决确认由武汉华迪公司承担4479884.4元及违约金,但武汉华迪公司拒不履行还款义务,云谷公司于2021年9月2日向法院申请执行,案号是(2021)鄂0103执6267号,并申请追加华迪集团为被执行人,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理由为:1.华迪集团曾作为武汉华迪公司控股股东,存在抽逃出资的行为,应当承担清偿武汉华迪公司债务的义务。2.华迪集团利用股东地位,损害公司债权人云谷公司的利益,依法应当对武汉华迪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本案中,华迪集团作为武汉华迪公司的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将其增资款245万元抽回,故申请追加华迪集团为(2021)鄂0103执6267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245万元的本息范围内承担责任符合法律规定。
华迪集团辩称,不同意云谷公司的诉请。首先,云谷公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要求追加华迪集团为被执行人是错误的,该条款针对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云谷公司称华迪集团抽逃出资,系法律适用错误,云谷公司也提交了华迪集团的出资报告。第二,华迪集团现不是武汉华迪公司股东,该案债权债务产生之前华迪集团已经退出武汉华迪公司,第十九条的规定应是在债务产生之前未履行出资义务,显然不适用华迪集团。第三,华迪集团没有抽逃出资,增资完成后,华迪集团将软件销售给武汉华迪公司,武汉华迪公司向华迪集团支付货款,这是正常货物销售,不是抽逃出资。此外,云谷公司认为应该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那就不应该计算利息。
武汉华迪公司辩称,云谷公司基于(2021)鄂01民终3645号判决申请执行,本案是云谷公司在执行阶段申请追加华迪集团所引起,其理由是华迪集团将其增资款245万元抽回,增资款是否被抽回尚需法庭调查。依照法律规定,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其未出资或者未全面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责任,云谷公司在其诉求中要求武汉华迪公司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应该予以驳回。
本院查明,云谷公司与武汉华迪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2日作出(2020)鄂0103民初93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武汉华迪公司向云谷公司支付工程款4479884.40元及违约金。武汉华迪公司不服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鄂01民终36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云谷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案号为(2021)鄂0103执6267号。执行中,云谷公司以武汉华迪公司原股东华迪集团抽逃出资为由,申请追加华迪集团为被执行人,对案涉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经审查于2021年12月27日作出(2021)鄂0103执异282号执行裁定书,驳回申请人云谷公司提出的追加被执行人的申请。云谷公司不服该裁定,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导致本案的诉讼。
另查明,2002年12月11日,武汉华迪公司经注册登记成立。2005年3月18日,注册资金由50万元增加到200万元。2008年5月21日,公司股东由刘玲、张旺力、北京航天世纪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天世纪公司)变更为张旺力、航天世纪公司和华迪集团。2009年4月16日,华迪集团向武汉华迪公司增资245万元。同年4月20日,张旺力向武汉华迪公司现金交款56万元,款项来源标注“增资”。4月22日,湖北中邦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验资报告》,确认股东共以货币新增出资301万元。2009年4月24日,武汉华迪公司的注册资本由200万元变更至501万元。2009年5月7日,武汉华迪公司向华迪集团汇款245万元,用途备注为“货款”。2018年2月5日,华迪集团退出武汉华迪公司股东身份。武汉华迪公司股东经多次变更,现股东为张旺力、范雷。
审理中,华迪集团为证实武汉华迪公司于2009年5月7日向其转账245万元系支付的购买软件的货款,向本院提交了北京增值税专用发票13张、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以及2012年武汉华迪公司向华迪集团购买软件的税务发票。云谷公司质证认为,13张发票为孤证,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以及2012年购买软件的税务发票均与本案无关。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二条规定,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三)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本案中,云谷公司主张华迪集团抽逃出资,向本院提供了华迪集团于2009年4月16日向武汉华迪公司转账增资245万元及华迪集团于同年5月7日备注“货款”向武汉华迪公司转账245万元的证据。华迪集团为反驳云谷公司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华迪集团开具的包含武汉华迪公司以该款购买软件的北京增值税专用发票13张、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以及2012年武汉华迪公司曾向华迪集团购买软件的税务发票。云谷公司未能提交足以证实华迪集团抽逃出资的其他证据,其该项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故云谷公司要求追加华迪集团为被执行人并承担补充清偿责任等诉讼请求,本院一并不予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湖北东方云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0197元,由原告湖北东方云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余文庆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王思远
书 记 员 王思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