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03民初3071号
原告:郅光金,男,1979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鄄城县。
被告:***,男,1985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华迪计算机集团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住菏泽市牡丹区。
被告:华迪计算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甲8号中国航天大厦五、六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郅光金与被告***、华迪计算机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5日立案。原告郅光金于2022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郅光金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郅光金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郅光金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