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2民初34569号
原告:华迪计算机集团(江西)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东湖区八一大道357号财富广场B座19层。
法定代表人:罗国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人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人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迪计算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甲8号中国航天大厦五、六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华迪计算机集团(江西)有限公司与被告华迪计算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8日立案。审理中,经本院询问,原告华迪计算机集团(江西)有限公司明确表示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请求法院按其撤回起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华迪计算机集团(江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