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民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宜春市民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赣州分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702民初8356号 原告:***,男,1966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会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来,会昌县文武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宜春市民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赣州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营角上60号3#楼14#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MA38L38C1C。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南芳(吉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南芳(吉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宜春市民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春市宜阳大道505号55号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7567880611。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黄东北,男,1974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 原告***与被告宜春市民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赣州分公司、宜春市民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依被告宜春市民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赣州分公司申请追加黄东北为本案被告。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宜春市民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赣州分公司、宜春市民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建筑、黄东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告宜春市民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赣州分公司、宜春市民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建筑、黄东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120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郭 澎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易文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