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罗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728民初90号
原告:宜春市民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7567880611,住所:江西省宜春市宜阳大道****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贵州湖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某某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214412123G,住所,住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延安中路**div>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8年2月28日生,汉族,贵州省贵阳市人,住贵阳,住贵阳市云岩区iv>
原告宜春市民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原告宜春市民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宜春市民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协议,且二被告已履行了金钱给付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春市民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23.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宜春市民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邹坤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