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云天工程建筑有限公司

西藏云天工程建筑有限公司与冠红租赁站、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那曲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藏06民终4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西藏云天工程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区古荣农牧产业园2栋2-001。
法定代表人:肖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西藏明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冠红租赁站,住所地巴青县拉西镇13村。
经营者:***,男,1971年6月4日出生,藏族,住四川省黑水县木苏乡大别窝村2组。身份证号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5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
上诉人西藏云天工程建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冠红租赁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藏自治区巴青县人民法院(2019)藏2429民初1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藏自治区巴青县人民法院(2019)藏2429民初11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西藏自治区巴青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西藏云天工程建筑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40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白天玉
审判员次仁永西
审判员王冬梅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胥志
书记员索朗旦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