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云天工程建筑有限公司

**、西藏云天工程建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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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藏0103民初3268号
原告:**,职业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嘎某,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西藏分所律师。
被告:西藏云天工程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000735546848U。
法定代表人:肖某,任职情况不详。
原告**与被告西藏云天工程建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西藏云天工程建筑有限公司欲庭外达成和解,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488.0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744.04元,由**负担。
审判员梁正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普布卓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