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云天工程建筑有限公司

**、西藏云天工程建筑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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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2)藏0103民初1559号
原告:**,住新疆石河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某。
被告:西藏云天工程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000735546848U。
法定代表人:肖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瞿某。
被告:余某,住四川省成都市邛崃市金牛区。
原告**与被告西藏云天工程建筑有限公司、余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1230000元、违约金180000元,共计1410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20年5月16日,原告与被告一、被告二签订《资料承包合同》,约定被告一和被告二将拉萨市山南市贡嘎县朗杰学乡江雄水库至浪卡子县张达乡公路工程一标的试验资料、施工资料承包给原告,具体工作为工程施工全套试验资料、质检资料、自检监理抽检资料、竣工资料的编写、收集、整理、归档、备案等工作。承包资料费总价为1800000元,工期为2020年5月14日至工程资料交验至档案馆验收合格为止。付款时间为协议签订时支付资料费用的30%,交工验收后支付资料费用的50%,在竣工验收后支付尾款资料费用的20%,合同还如约定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则按合同总价的10%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2021年1月3日,两被告结合原告实际完成合同的情况与原告进行结算,两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合同总价的80%即1440000元,其中前期已经支付50000元,本期应支付140000元,剩余1250000元于2021年2月1日前一次性付清。结算书出具后,两被告仅向原告支付160000元,剩余的1230000元一直未向原告进行支付,原告多次向两被告联系要求支付拖欠的欠款,但两被告总以各种理由迟延支付,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余某、西藏云天工程建筑有限公司分两期连带向原告**支付欠款1230000元及违约金180000元,共计1410000元:于2022年7月30日前支付700000元,剩余710000元于2022年10月30日前付清;
二、如被告余某、西藏云天工程建筑有限公司未按上述协议履行支付义务,则原告**有权就剩余未付款一次性申请强制执行。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17490.00元(原告已预交),经减半收取计8745元,由余某、西藏云天工程建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调解书签收之日起七日内缴纳)。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边巴丹增
人民陪审员拉巴次仁
人民陪审员达珍
二〇二二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旺久卓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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