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云天工程建筑有限公司

**、西藏云天工程建筑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当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藏0122民初147号
原告:**,男,藏族,务工,住西藏自治区当雄县,身份证号码:XXX。
被告:西藏云天工程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区古荣农牧产业园2栋2-0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000735546848U。
法定代表人:肖虎,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西藏云天工程建筑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央 金  拉 姆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德庆卓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