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云天工程建筑有限公司

西藏云天工程建筑有限公司、**等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藏01民终91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西藏云天工程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书诉讼代理人:***,住西藏自治区拉萨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住西藏自治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次某,住西藏自治区***。 以上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那,北京市大成(拉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西藏云天工程建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次某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2022)藏0103民初8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6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西藏云天工程建筑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3日领取了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后本院于2022年7月5日再次向上诉人西藏云天工程建筑有限公司告知缴纳诉讼费,但上诉人西藏云天工程建筑有限公司仍未按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且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西藏云天工程建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措姆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青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