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云天工程建筑有限公司

西藏云天工程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山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藏05民申3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西藏云天工程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系四川省阆中市人,现住四川省阆中市。 再审申请人西藏云天工程建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藏自治区贡嘎县人民法院(2022)藏0522民初37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西藏云天工程建筑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5日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西藏云天工程建筑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西藏云天工程建筑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格桑巴珠 审 判 员 松 尖 兵 审 判 员 洛桑顿珠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次*** 书 记 员 索  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