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山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藏05民申3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西藏云天工程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系四川省阆中市人,现住四川省阆中市。
再审申请人西藏云天工程建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藏自治区贡嘎县人民法院(2022)藏0522民初37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西藏云天工程建筑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5日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西藏云天工程建筑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西藏云天工程建筑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格桑巴珠
审 判 员 松 尖 兵
审 判 员 洛桑顿珠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次***
书 记 员 索 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