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青0103民初3543号
原告:***健海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127MA75295W3Q),住所地:青海省***牙什尕镇下二村。
法定代表人:马木沙,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文庆,北京市盈科(西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金丰交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000661913608E),住所地:西宁市长江路**创新大厦**。
法定代表人:马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国鸿,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原告***健海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金丰交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立案。原告***健海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号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健海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148元,减半收取3574元,由原告***健海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史长州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马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