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0103民初180号
原告:***,男,汉族,1966年5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址:青海省湟中县。
被告:青海金丰交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000661913608E,住所地:西宁市城中区长江路128号创新大厦14楼。
法定代表人:马健。
被告:青海佰韵物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22MA752GAY0F,住所地:湟中县大才乡下白崖村183号。
法定代表人:马保。
被告:马保,男,回族,1985年6月2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青海省湟中县。
原告***与被告青海金丰交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青海佰韵物流有限公司、马保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后,2022年1月29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2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南 文 红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纳守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