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金丰交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青海交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青海正平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等青海金丰交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青01民初199号
原告:青海交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3100MA752MX99Y,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海湖大道延伸段2-35号。        
法定代表人:崔小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浩男、刘佳,北京大成(西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正平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121595004974H,住所地: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小峡镇红土庄村。        
法定代表人:史贵章,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青海金丰交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000661913608E,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长江路128号创新大厦14楼。        
法定代表人:马健,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公民身份号码:XXX,男,回族,1974年4月29日出生,住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        
被告:***公民身份号码:XXX,女,汉族,1974年5月29日出生,住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        
原告青海交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正平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青海金丰交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原告青海交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在庭前以被告已经偿还10000000元借款为由申请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青海正平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青海交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自2019年9月19日至2021年2月25日的利息、罚息、复利等3740250元,并判令被告青海正平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青海交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自2021年2月26日起至2021年3月31日以10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145444.45元;”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青海交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3日以双方纠纷已经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青海正平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青海金丰交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青海交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自愿变更诉讼请求,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均系其对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青海交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青海交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预交104241.50元,应为37885.56元,减半收取18942.78元,由青海交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余款85298.72元退还青海交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审判长    山有梅
审判员    罗文凯
人民陪审员    王秀芬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李增霞
书记员    崔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一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