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金丰交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某某、青海金丰交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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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
(2021)青0103执1172号
申请执行人:**,公民身份号码:XXX,男,1971年2月5日出生,回族,住青海省祁连县。
申请执行人:***,公民身份号码:XXX男,1963年3月7日出生,回族,住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青海金丰交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000661913608E,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长江路128号创新大厦14楼。
法定代表人:马健,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马海军,公民身份号码:XXX,男,1980年2月9日出生,回族,住西宁市城东区祁连路35号都市山水花园1号楼二单元2204号。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青海金丰交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马海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青海金丰交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的工资200000元、并缴纳本案执行费2900元,合计202900元,现本案案款已全部到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按执行完毕结案。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