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民终1042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佳世展览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淞滨路500号。
法定代表人:包良俊,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时力展览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枫泾商城2号厅7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上诉人上海佳世展览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时力展览服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18)沪0105民初13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9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佳世展览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海佳世展览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上海佳世展览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965.20元,减半收取1,482.60元,由上诉人上海佳世展览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盛萍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