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案件裁定书
(2020)浙03民辖终331号
上诉人奉新县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弘利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2020)浙0328民初1095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奉新县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起上诉称,本案装饰合同施工承包合同对双方争议已有约定管辖,而法律规定的专属管辖仅涉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本案系装饰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纠纷,不属于专属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系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属于建设工程合同之一,应按照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确定管辖。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本案建设工程位于文成县大峃镇,故本案应由文成县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双方在签订的装饰合同施工承包合同中虽约定由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管辖,但该约定违反专属管辖,约定无效。上诉人以约定为据要求将本案移送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管辖,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胡爱玲
审 判 员 陈莉萍
审 判 员 王蒙蒙
代书记员 黄颖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