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328民初273号
原告:奉新县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冯川镇北浦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1789723475Q。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诚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诚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万年县。
原告奉新县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奉新县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4日以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理处分,经审查,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奉新县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320元,减半收取8160元,由原告奉新县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