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922财保20号
申请人:宜春市广宜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宜春市建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宜春市广宜矿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宜春市建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因不当得利纠纷,于2019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宜春市建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27000元或者等价值其他财产。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载营销服务部已为申请人宜春市广宜矿业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经审查,申请人宜春市广宜矿业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宜春市建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27000元或者等价值其他财产。
申请人宜春市广宜矿业有限公司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新
二〇一九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