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922财保20号之一
申请人:宜春市广宜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宜春市建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19年7月4日作出(2019)赣0922财保20号诉前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行达成协商,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宜春市建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以及其他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经审查,申请人宜春市广宜矿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宜春市建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以及其他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审判员*新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