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建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宜春市建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赣0902执2296号
申请执行人:**,女,1968年3月12出生,汉族,湖南人,住宜春市袁州区,
被执行人:宜春市建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春市袁州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2796966985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3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住宜春市袁州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宜春市建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赣0902民初565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宜春市建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宜春市建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宜春市建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或在其他单位的存款、收入591784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等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袁绍钦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兰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