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陕01执58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西安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 西安某某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北辰大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西安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与西安某某管理有限公司商品房设计合同纠纷一案,西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字(2018)第1528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西安某某管理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西安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一、向申请执行人西安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设计费175000元,欠款利息5540.21元;二、承担案件仲裁费及公告费5703.5元,本案执行费2694元。
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对被执行人西安某某管理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工商登记、车辆、房产等财产进行调查,除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一辆汽车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同时还通过传统查控的方式对被执行人名下的理财产品进行了调查,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在本院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上述执行情况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陕01执58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高 甲 星
审 判 员 冯 健
审 判 员 宋 原
二○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邢 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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