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泰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泰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建伟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豫0105执7742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泰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凤凰台街道办事处陇海路与商贸路交叉口向北100米路东**综合楼4楼4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660922844K。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河南建伟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区玉兰街55号A区5层,注册号410199000028725。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女,1990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河南泰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河南建伟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豫0105民初2609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协议约定:一、确认原、被告于2018年8月2日签订的《代理合同》已经解除;二、被告河南建伟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同意退还原告代理费88000元,于2019年9月30日前退还10000元;2019年10月31日前退还15000元;2019年11月30日前退还15000元;2019年12月31日前退还15000元;2020年1月31日前退还15000元;2020年2月29日前退还18000元;三、被告杨**作为保证人,对上述还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000元,由原告负担。五、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原、被告双方签字后生效。河南建伟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权利人河南泰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
执行过程中,河南泰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和***于2020年7月13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因和解协议履行周期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豫0105执7742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王千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