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105民初9296号
原告***,女,汉族,1983年5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沈丘县。
被告河南泰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660922844K。
法定代表人廉海龙。
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告河南泰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杨警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刘安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