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科华国际幕墙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菲尔斯铝业有限公司与北京科华国际幕墙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与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0116财保66号
申请人:山东菲尔斯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贾庄镇民营经济创业园。
法定代表人:王志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母彩佳,北京市天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科华国际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雁栖工业开发区永乐大街**。
法定代表人:黄文金,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菲尔斯铝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北京科华国际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金额为2444208元的银行存款或者对等值财产进行查封、扣押。申请人山东菲尔斯铝业有限公司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的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菲尔斯铝业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科华国际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金额为2444208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菲尔斯铝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郭建强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日
法官助理 赵 琳
书 记 员 李俊华